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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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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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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专项基金,是在总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的开展,由总会或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总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总会名下,使用总会捐赠帐户,在总会指导监督下运作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分类

第五条 总会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设立,由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和基金捐赠设立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款分批到帐的,首批捐赠款到帐时间由捐赠人与总会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八条  凡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总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五)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九条  总会收到上述材料齐全后,经秘书长会议研究提交常务会长会议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应与总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数;(四)专项基金管理费用的要求;(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总会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或颁发捐赠证书;(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三)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总会财务部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均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由总会与发起人协商指派人员出任,设管委会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管理委员会协商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并负责研究大额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实施办法;(二)制定该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审定资助对象;(四)负责该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五)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总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六)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财务结算,报总会审定;(七)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总会名义发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实时召开会议,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合作方共同商定。

第十九条  本专项基金应每年度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专项基金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三)基金成立后一年内,公共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独立基金的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四)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总会可以决定终止;(五)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总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总会名誉的,总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提交总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总会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专用名片,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总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总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总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总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总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总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第二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