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募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募捐工作,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总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总会章程,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总会基于慈善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具体包括:
(一)政府及其部门资助的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慈善资金的增值部分;
(五)总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备案。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民政部补正并说明理由。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条 总会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五条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总会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
第六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性质。慈善资金应当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慈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开展助老、助残、助孤、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活动;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救助活动;
(三)资助符合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救助项目;
(四)实施募捐救助项目所需管理费用。总会年度募捐救助项目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募捐救助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宣传、对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举行募捐救助活动,开展慈善活动人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总会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八条 使用总会管理的定项捐赠资金和冠名慈善基金,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总会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审核签批。
第九条 对于募集的定项捐赠资金,总会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及约定期限和方式用于相关救助活动,并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定项捐赠资金不能用于捐赠人本身,也不能用于代替捐赠人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的事项。
第十条 总会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总会财务部应当将慈善资金收支具体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公开信息平台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对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