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捐赠物资和服务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捐赠物资采购行为,加强捐赠物资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节约采购成本,充分发挥物资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章程》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总会捐赠项目所涉及的物资采购。
第三条 捐赠物资采购应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本着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就近采购的工作原则,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 捐赠物资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五条 捐赠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按照预算计划,并通过先报批、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按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六条 捐赠物资采购时需先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总会秘书长批准后执行物资采购。
(一)采购物资。一律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自行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报综合部负责人或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后,由专人负责采购。
对捐赠物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申请人需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人派人一同采购。
(二)采购大宗物资,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一般物资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询价、议价、比质、比价,在比价过程中,择优确定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完成后,由综合部物资管理人员或项目采购负责人与采购人员一起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登记。
第七条 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的物资,财务部一律不得报销与拨付款项。
第三章 物资验收入库管理
第八条 物资入库。物资保管员要与采购人员办理物资验收入库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是否与计划采购及购货凭证相符,对物资进行清点验收,保管员、采购员应按验收单上的要求签字,以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做好记录备案,分清责任,责任不清时严禁验收入库。
第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严禁接收,如出现工作失误或故意验收,保管员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对托收而货未到,或货到发票未到,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尽快查实情况。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申请支付采购资金。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附加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建档立帐,履行接收、发放手续。
第四章 物资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保管人员应严格按照先办理出库手续后出货的原则,严禁先出货后补办手续。用于捐赠的物资,捐赠时项目负责人或发放人应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物资入库后要及时登记帐薄,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物资要定期进行盘点,盘点账目要及时交到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资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每一笔招标比价业务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