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荣誉授牌规定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量:144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
字体:
分享:

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荣誉授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荣誉授牌有关工作,维护提升总会社会名誉与公众形象,促进总会与各地公益慈善组织合作共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授牌工作要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坚持标准条件,本着“谨慎甄选、严格准入、有序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涵盖的授牌主体是指符合我会宗旨范畴,在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并符合授牌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和单位。

第四条  总会综合部负责荣誉授牌的申报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授牌样式由总会统一规定,其中应包含总会全称及会标。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性质为非营利组织和单位;

(二)申报机构资质证书上规定的业务范围与总会宗旨相符合;

(三)申报机构在公益慈善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所申请的荣誉授牌公益慈善事项在该机构所在地区有一定影响力或有典型示范作用;

(四)所申请的荣誉授牌公益慈善事项要瞄准群众关切、特殊群体、急难愁盼等领域,体现公益性、创新性、示范性,受益人数较多,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  申报方式:

(一)直接申报。总会团体会员单位可直接申报。

(二)推荐申报。内部或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申报。推荐单位需保证其推荐的申报机构材料和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提交推荐意见。

第八条  审批流程:

(一)申报:提交报告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荣誉授牌申请表》。报告应包含申报单位准确名称、申报事项基本情况,着重说明其公益性、广泛性、创新性等特点。申报报告须加盖申报事项单位的公章。

(二)受理:收到材料后由综合部根据申报单位所提供资料进行汇总、分类、整理,提出受理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

(三)考察:同意受理的,由总会派员前往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研考察。

(四)初审:综合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是否授牌意见,报至分管副秘书长审核。

(五)审定:根据分管副秘书长意见,报秘书长同意后提交至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六)授牌:符合授牌条件的由总会出具同意授牌批复并制作牌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被授牌机构在使用牌匾的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合法合规运行并持续开展总会荣誉授牌事项;

(二)自觉维护公益形象,不以荣誉授牌之名开展任何与公益工作无关事项;自觉维护总会形象,未经总会书面授权,不以总会名义开展活动;

(三)承办总会交办的与授牌事项相关的工作任务;

(四)每年三月底前向总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五)接受总会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总会撤销其荣誉授牌资格:

(一)以总会名义或以总会授牌慈善事项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完成总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未按照总会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四)拒绝接受总会不定期抽检和评估的;

(五)有其他违规违法或损害总会形象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授牌样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与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