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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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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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3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增加效益,根据《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服务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方法执行《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总会购置、处置(包括出租、出售、抵押、转让、投资、调拨、报废、丢失等)固定资产,均须报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总会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记账、核算工作;综合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总会的固定资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总会购置的固定资产;二是接受社会捐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的管理。

第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1、总会因工作需要添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综合部负责采购。批量购置固定资产,或购置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应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2、财务部根据综合部提供的采购清单和秘书长的审批报告支付款项。财务部为购置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并按照发票内容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将购置发票、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清单》和秘书长的审批报告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八条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总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不允许把捐赠的固定资产作为账外资产处置。对捐赠的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使用、保管固定资产的管理

1、使用人应按照固定资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防止损坏和丢失,减少损失。

2、总会公用的固定资产,由综合部负责保管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秘书长,并提交解决问题的措施。

3、各部门内共用或专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部门内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采取解决措施。

第十条 维护、维修固定资产的管理

1、为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须按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

2、各部门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维护开支,计入各项目的费用—修理费科目。发生的大修费计入待摊费用科目,按5年分摊计入各项目的费用—修理费科目。

3、总会确实需要对租赁的房屋出资装修的,装修费开支在5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审批。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待摊费科目

第十一条 清查固定资产的管理

1、为确保总会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各部门须按时对所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

2、每半年,综合部按清查、盘点要求组织各部门按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账》登录的信息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后,各部门负责人须向秘书长报送《固定资产盘点表》和《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要反映两方面问题,一是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富余、停用、毁损、利用率低等产生的真实原因,二是处理这些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综合部负责对各部门的清查、盘点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秘书长。秘书长对清查、盘点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措施,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3、综合部根据秘书长的批示对各部门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财务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1、处置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指对总会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捐赠、报废、丢失、出售、出租、抵押和投资等处置的管理

2、处置固定资产时,各部门须向综合部提交《处置固定资产请示报告》,详细说明处置的原因。经综合部审核后,上报请秘书长审批。

3、财务部根据秘书长的批示,将达到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废,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报废残值交由财务部入账并注销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已停止使用达六个月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须向秘书长报送《停用固定资产情况报告》,详细说明停用原因和处置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审批后。综合部、财务部按秘书长的审批意见进行实物、账务处置。

第三章 财务纪律

第十四条 总会所属部门、员工,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总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

2、设置账外固定资产账的;

3、个人原因将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十五条 上述违规发生的经济处罚款,上交总会财务部。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六条 按规定,总会各部门采购的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五章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总会财务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