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
(一)总会的印章包括总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名章、财务专用章等,由综合部办理刻制手续。
(二)各部门或分支机构提出刻制印章书面申请,并附上批准成立(变更)公文,经综合部审核,秘书长审批。刻制后,需报综合部备案。
第三条 印章的启用
刻制的印章由综合部验印登记并下文后方能启用。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并立卷归档。
第四条 印章的废止
(一)因印章内容变动的,自总会下文之日起,原印章自行停止使用,由综合部封存。
(二)因印章损坏而更换新印章的,需到综合部预留旧印模,再到公安局办理刻印手续,原印章交由公安局封存或销毁。新印章刻好后,由综合部下文启用新印章,停止使用原印章。
(三)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除报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刻印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总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总会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文书、报表等;
(二)以总会名义签订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三)以总会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四)以总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五)其他。
第六条 部门或分支机构印章的使用范围
部门或分支机构印章只用于以自身名义联络日常工作事务,不代表总会对外用章。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必须加盖总会公章。
第七条 印章使用需按照总会办文办事流程,经相关领导签发后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总会授权综合部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总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名章;授权财务部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授权部门或分支机构管理和使用部门或分支机构印章。
第九条 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薄上登记。登记内容和用印文件上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必须坚持原则、纪律严明,严格用印手续。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记要端正清晰。要做好印章使用的登记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立即向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申请,载明事项,经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或未填写主要内容的合同、证明等材料商使用印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刻制、管理、使用印章等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故意或过错给总会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总会损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