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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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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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

(一)总会的印章包括总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名章、财务专用章等,由综合部办理刻制手续。

(二)各部门或分支机构提出刻制印章书面申请,并附上批准成立(变更)公文,经综合部审核秘书长审批。刻制后,需报综合部备案。

第三条 印章的启用

刻制的印章由综合部验印登记并下文后方能启用。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并立卷归档。

第四条 印章的废止

(一)因印章内容变动的,自总会下文之日起,原印章自行停止使用,由综合部封存。

(二)因印章损坏而更换新印章的,需到综合部预留旧印模,再到公安局办理刻印手续,原印章交由公安局封存或销毁。新印章刻好后,由综合部下文启用新印章,停止使用原印章。

(三)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除报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刻印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总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总会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文书、报表等;

(二)以总会名义签订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三)以总会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四)以总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五)其他。

第六条 部门或分支机构印章的使用范围

部门或分支机构印章只用于以自身名义联络日常工作事务,不代表总会对外用章。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必须加盖总会公章。

第七条 印章使用需按照总会办文办事流程,经相关领导签发后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总会授权综合部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总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名章;授权财务部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财务专用章授权部门或分支机构管理使用部门或分支机构印章。

第九条 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薄上登记。登记内容和用印文件上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必须坚持原则纪律严明,严格用印手续。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记要端正清晰。要做好印章使用的登记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立即向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申请,载明事项,经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或未填写主要内容的合同、证明等材料商使用印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刻制、管理、使用印章等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故意或过错给总会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总会损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