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在民政部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非局一级巡视员付占胜,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一起关注↓↓
《人民日报》记者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请问在制定这些管理措施的过程中,总体思路是什么?需要把握哪些原则?
李邦华:预收费模式是养老机构、老年人基于协议达成的一种消费模式,通过提前预交费用获取服务和优惠,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能够产生互惠双赢效果,但也存在一定风险。民政部门一手抓正向扶持引导,一手抓规范管理,在促进服务机构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之间努力做好动态平衡。
预收费监管制度设计上,总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群众关注养老机构的预收费问题。紧盯收取、使用、管理、退费这些关键环节,对怎么收、怎样用、如何管、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全链条监管,压实养老机构资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是抓住重点领域。结合当下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型特点,聚焦体量大、资金多、矛盾纠纷突出、风险高的养老机构,作为预收费监管的重点对象;对发卡量少、资金额度小、问题隐患不突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留出“观察期”,暂不纳入监管范畴。三是兜住安全底线。坚持养老机构的床位是用来住、不是用来投资炒作的定位,严密防范以养老服务预收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
《指导意见》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第一条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第二条是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第三条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围绕这三个原则,《指导意见》采取开正门、堵偏门的思路,一方面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堵塞不法分子以预收费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空间,从而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治日报》记者
一些不法分子针对老年群体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侵害老年人权益。请介绍一下近年来全国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形势。
付占胜:养老领域是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的高发领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体弱多病、内心渴望关怀、缺乏金融知识等特点,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从近年发生的案件看,涉老年人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变相非法吸收资金。还有的以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二是以“养生健康”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借老年人有较强的健康需求之机,打着养生、健康旗号,以赠送保健品、购买返利、举办养生讲座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人投入资金。三是以“投资理财”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不法分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布所谓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等,承诺给予投资回报,以投资理财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给老年人经济、精神造成损害,严重影响国家养老政策的有效落实,危害社会大局稳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非常重视,于2022年牵头开展了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打击了一批犯罪分子,消除了一批苗头隐患,但防范打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任务艰巨复杂,需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久久为功。
在此,也提醒大家特别是老年朋友,提升非法集资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举报投诉。
新华社记者
《指导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力保障了老年人财产安全,请问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和交费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李邦华:收费与交费是相对的概念,对养老机构来说是收费,对老年人及家属来说是交费,文件从收费角度进行规范管理,主要是在这个事情上养老机构更具有主动权,但广大老年人及家属作为消费者,在交费时也要谨慎注意,争取做到“四看”,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一看机构是否合法。要选择有资质的养老机构,可以在机构内查看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备案证明,也可以通过属地民政部门的官网或者官方的养老服务网查询已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二看收费是否公开。养老机构所有收费必须张榜公示。老年人可以在养老机构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查看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等信息。三看协议是否合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要与养老机构签订协议。签协议前,有权要求养老机构真实、准确地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如果遇到不合理格式条款,限制自身权利,减轻或免除机构责任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四看交费是否合规。交费时,要辨别收款账户是否为养老机构账户,不要将钱汇入养老机构所谓关联公司的账户,更不能转入业务员、负责人个人账户。交费后,要向养老机构索要发票,并核对填开的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交易一致,对养老机构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的,有权拒绝。老年人要妥善保管好发票或者其他消费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依法依规主张权利。
老年人面对低价、打折、优惠时,也要保持谨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清楚养老机构的本质是提供养老服务,不要相信那些投资返利、高额回报的承诺,谨记高额利诱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远离非法集资。老年人及家属在养老机构交费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通过网站留言、拨打电话等方式,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了解有关政策要求。如果发现养老机构有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请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或者向公安部门报案。
总台央广记者
《指导意见》明确对押金、会员费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请问这项制度设计的考虑是什么?
李邦华:对预收费采用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进行管理,是很多行业的普遍做法。近年来,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践中,也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指导意见》坚持守正创新,在总结各方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形成了差异化管理、动态监测的预收费监管方式。
一是实施差异化管理。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它们从性质目的、风险隐患程度上来看,差异性较大,需要分类管理。从性质目的上看,养老服务费和会员费收取后,养老机构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则是双方约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除特定情形发生外,养老机构只是暂时保管,原则上不能使用。比如很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入院时收取的医疗风险押金,目的是一旦老年人发生重大疾病,联系不到家属,需要紧急送医的时候,养老机构可以动用这笔钱用于紧急救治等。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合同关系解除后,不存在其他纠纷的,押金应当退还老年人。从风险隐患上看,养老机构一次性收取养老服务费和押金的额度一般不会太高,不同地区间差异也不大;而会员费则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机构规模和类型不同,额度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风险隐患相对较高。《指导意见》本着差异化、精准化监管的思路,对养老服务费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方式;对押金、会员费额外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目的是确保专款专用、压降风险,进一步保障资金安全。
二是进行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留存的比例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二是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资金是动态的,账户当前余额也是变化的,因此,在具体确定留存金额的时候,要比较这两个要求,哪个金额高,就适用哪个要求。在设计风险保证金制度时,我们一方面,广泛听取了养老机构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测算,确保留存的风险保证金不占用过多现金,不影响机构的资金使用周转,不会对机构发展产生抑制性影响;另一方面,考虑到机构里老人入院和离院是动态的,专用存款账户内的风险保证金的金额根据机构日常收支情况相应调整,一旦养老机构非正常原因停止运营,专用存款账户沉淀的资金,再加上购买保险等其他措施,能够起到一定补偿赔付作用。
《农民日报》记者
出台《指导意见》对于防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有什么作用?下一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充分发挥合力,切实遏制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行为?
付占胜:出台《指导意见》是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具体举措。《指导意见》加强了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明确了预收费的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管控方式,强化了预收费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对防范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下一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与行业主管部门继续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切实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一是完善政策制度。配合主管部门将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融入行业规划、制度建设、日常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全过程,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二是坚持高压严打。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行为性质恶劣,必须主动出击、露头就打。目前,正在全国开展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针对养老、旅游等重点领域,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处置、曝光一批非法集资案件,形成有力震慑。三是加强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强化养老领域风险监测排查和形势研判,防患于未然。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6月集中开展宣传教育,通过这几年的集中宣传,对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起到很好作用。现在正在全力准备今年集中开展的“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宣传月活动,希望各位媒体朋友积极参与,通过一年接着一年的持续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
总台央视记者
《指导意见》印发后,民政部将如何推动落实?
李邦华: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下一步,民政部将从四个方面加快推动《指导意见》落实落细。
一是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细化措施。《指导意见》正式施行还有半年时间,文件中很多要求是原则性的,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相应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比如:明确本地区养老服务费的最长预收周期、押金的最高预收额度、会员费的最高额度和风险保证金的留存比例等限制性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还要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制度,明确存管规则。
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健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定期通报问题线索、研判重大风险隐患,协同做好存量攻坚;加强与存管银行协同配合,实现存款银行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形成行业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双向发力的管理模式。
三是帮助存量机构平稳过渡。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帮助养老机构做好政策实施前后的衔接与准备。
四是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依托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预收资金风险监测预警的精准度。鼓励各地开展养老机构信用等级动态评估,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开展差异化监管;完善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探索养老机构合同网签,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积极对接保险机构,探索“履约保证保险”等商业保险,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降低消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