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施行六年多后首修,助力建设慈善中国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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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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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相助、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制定实施慈善法,推动慈善组织有序发展,慈善事业取得长足进步,慈善力量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支持民生兜底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助力新冠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迈上新征程,慈善被赋予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动共同富裕的功能定位,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2022年12月27日,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

近日,《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对牵头慈善法修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进行了专访。

“慈善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可以有效促进社会资源和财富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微观均衡流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是我国第三次分配的主渠道,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宫蒲光说。

完善慈善法制推动共同富裕

《瞭望》: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施行六年多迎来首次修订,这次修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宫蒲光:2016年颁布施行的慈善法是我国慈善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为我国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法治慈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慈善事业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法律施行六年多后,启动此次修法程序,首先是为了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慈善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重要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慈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明确把慈善作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将慈善事业上升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把慈善事业作为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完善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并作出明确安排。这些重要精神,有待通过修法充分体现在慈善事业法制建设之中。

其次是慈善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六年多来,我国慈善事业在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慈善组织发展不快,慈善事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慈善捐赠总量偏低,增幅趋缓,同我国社会财富积累程度不相匹配;慈善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高;慈善信托优惠政策缺失;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监管体制机制有待加强,监管方式有待优化;支持促进措施较为原则,落实不到位不彻底;应急慈善制度尚不健全,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网络个人求助等慈善创新形式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等等。这些都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第三是回应社会的期盼和人民代表的关切。伴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近年来,慈善行政主管部门、理论研究者和慈善行业实务工作者对修订慈善法的呼吁较为热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先后有5个代表团100多位代表共提出7件修改慈善法的议案、50多件完善慈善事业制度机制的建议,体现了社会各界和人大代表的高度关切和热切期盼。

特别是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慈善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听取了来自慈善工作第一线的迫切希望和修改完善慈善法的期盼。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提出适时修订慈善法的意见建议,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

这次修改慈善法,就是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回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优化慈善领域体制机制,推动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肩负起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光荣使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加大慈善事业促进力度

《瞭望》:修订草案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宫蒲光:原法律共12章112条。这次修改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进一步提高慈善事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党对慈善工作的领导,把“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写入法律指导思想。

二是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新设专章,全面规范和促进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适应“互联网+慈善”的发展实际,强化网络慈善监管。针对网络个人求助活动快速增长及其带来的相关问题,增加相关规定,填补法律空白。

三是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改革认定机制,降低公募资格年限门槛,新增公募资格退出机制,完善终止清算和剩余财产处理程序,健全慈善组织治理机制。明确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优惠扶持措施,建立慈善信用记录和激励制度,激发全社会慈善热情。

四是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慈善事业领导力量和协调促进机制。明晰慈善财产范围,加大保护力度。新增涉外慈善活动监管程序,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增设约谈等监管手段,增加会同调查工作机制,强化法律责任,提高法律的正向激励和刚性约束力。

五是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明确了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强化受益人、监察人法定要求,增加慈善信托终止程序,加强慈善信托内部治理。明确慈善信托财产属性,细化完善财产管理规定,授权制定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全面规范慈善信托运作。

《瞭望》:修订草案有哪些亮点?

宫蒲光:修订草案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彰显了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本质特征。草案总则不仅将“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这一党和国家赋予慈善事业光荣而重大的历史使命写入立法宗旨,而且将“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为慈善工作的根本原则。同时明确提出,“鼓励发展社区慈善,培育社区慈善组织”和“鼓励五社联动”。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也得到了填补,修订草案在附则中明确网络个人求助行为的界定和相关当事方活动原则,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则。这些都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本质特征。

二是健全慈善工作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修订草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监管等规定,提升慈善领域政策协同和工作合力,推动慈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力度。我国慈善事业目前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慈善潜力、慈善热情尚未有效激发出来,迫切需要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修订草案在第十章新增6条促进措施,同时在整个草案中都体现了加大促进力度的总基调。

比如: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把慈善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民教育内容;国家鼓励各类慈善组织发展,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增加设立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专门规定;支持鼓励运用新技术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这些促进措施虽然与慈善事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差距,但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四是设立专章系统规范应急慈善活动。近年来,慈善在自然灾害救助等紧急状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为回应社会对应急慈善法制建设的高度关切,修订草案增设专章,通过强化政府协调指导责任、严格应急状态下募得款物拨付使用效率和透明度要求、适当放宽备案手续等规定,促进应急慈善更加有序有效、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促进社会资源财富微观均衡流动

《瞭望》: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角度来观察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下一步面临哪些关键点?

宫蒲光:党的二十大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全面阐述和具体部署,明确指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重要特征。可以说,中国特色慈善事业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应当着重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践行党的为民宗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高度,深化对慈善事业在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将增强全民慈善意识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大力弘扬慈善文化,深化慈善理论研究,普及慈善理念教育,加大慈善宣传表彰力度,提高对捐赠者和从业者的精神鼓励,营造慈善事业发展积极向上、人人向善的社会氛围。

二是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法治体系。以慈善法修订为契机,集思广益,尽可能吸纳社会各界的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健全配套制度,努力形成完善的慈善法治体系,促进依法治善、依法行善,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三是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应进一步扩大慈善税收优惠力度,拓展优惠范围,完善金融、土地等激励政策,增加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明确慈善信托和慈善志愿服务享受税收优惠,增强慈善行业吸引力,挖掘慈善潜力,激发慈善活力,更好地发挥第三次分配的应有作用。

四是进一步优化慈善行业治理格局。此次修订慈善法,重要目的是建立健全慈善工作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监管理念,将鼓励支持、协调促进放在首位。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充分尊重慈善行业规律、慈善组织自主权,改革认定、审批制度,降低准入门槛,拓宽慈善参与渠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实效。同时,强化管理、规范运行,增强行业自律和自治水平,形成权责清晰、分布合理、特色鲜明、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良性慈善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