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后,再次引发慈善公益界对慈善法修正的关注,其中网络个人求助成为关注焦点之一。作为修法工作的参与者和慈善事业的从业者,我就此谈谈个人看法,与方家商榷。
互联网个人求助,是指个人为解决本人或家庭困难,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布信息请求社会帮助的行为。现行慈善法制定之时,互联网个人求助尚未广泛开展,人们更多将个人求助理解为亲朋相济、邻里互助、单位帮助和面向陌生人的请求援助行为,求助人和捐赠者数量有限,立法机关也将其视为民间互助,属私益慈善,未纳入法律规范。而目前网络个人求助已成为“房间里的大象”,此次修法不可视而不见,应当理性认识,客观面对。
一、网络个人求助发展现状迫切需要法律规范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个人求助数量以及相关捐赠人和筹款规模出现井喷式增长。2015年以来,通过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无忧筹等大病众筹平台为个人求助筹集的大病救助资金已近1000亿元,几乎相当于2018-2021四年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拨款规模,是民政部指定的3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开募捐规模(近300亿元)的3倍以上,资助大病患者超过500万人次,它在客观上已成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对互联网个人求助是否属慈善公益行为认识不一,成为法律规制上的盲区,主管部门不明确,管理法规缺失,个人求助从提供服务的大病众筹平台到求助者和捐助者的行为都无法可依,也未纳入法定行政监管,无法发挥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金融部门的执法监督效能,已成为一块自然生长的法外之地,因此它在发挥巨大社会正能量的同时也出现一些乱象。如有的求助人隐瞒财产、夸大病情、多头募款、滥用善款,甚至编造故事、欺骗公众、骗捐诈捐;有的众筹平台雇员在医院“扫楼”拉用户,不仅对求助者信息审核不严,而且还刻意“包装”病情,“卖惨”吸引眼球;有的公开搞商业推销,甚至挪用资金、卷款跑路。这些虽属个别偶然现象,但严重损害了慈善行业的声誉,侵蚀了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和热情。因此,网络个人求助作为重要的慈善公益社会现象,迫切需要在修法中纳入规制范畴。
二、 明确网络个人求助的公益属性是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关键所在
公益性是中外慈善行为毫无争议的基本属性,也是慈善行为的法理基石。而公益性是与私益性相对立的。公认的标准是: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公众”或受益人不是“特定的关系人”。在慈善法立法之初,学界就对网络个人求助的属性认识不一,纷争不息,未能形成共识。此次修法,这仍然是悬而未决的争议焦点之一。网络个人求助是否具有公益属性,已成为是否将其纳入慈善法规制的重要法理门槛。
我认为,判断网络个人求助是否具有公益属性,可以从三个维度去考量:一是就求助者而言,目前网络个人求助主要是两种渠道,一是个人运用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视频、抖音等公共网络社交媒体向自己的亲戚朋友、熟人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并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或网络金融支付方式接受捐款的求助方式,这是传统个人求助方式的线上拓展,这类方式可以划入亲朋好友邻里互助共济的私益慈善。另一个是个人通过专业网络众筹平台向亲朋好友以及更广泛的相关社会人脉圈乃至毫无关系的社会爱心人士发出求助信息,并通过众筹平台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代收捐款,这类个人求助方式已从朋友圈延伸到更广泛的社会爱心人士,求助对象已从特定的关系人扩展到毫无关系的陌生人,同时又借助了大病众筹这一专业平台,将求助推向公共空间,已成为事实上的公开募捐。二是从捐赠者而言,由于网络众筹平台的竭力助推,对求助信息响应的捐赠者中,具有爱心的社会陌生人占了绝大部分。“现代慈善理念体现为‘陌生他者’的无私关爱和奉献精神。”据水滴筹2021年数据,所有捐款人次中,求助者亲朋好友占比10.9%,平台助推能达到的陌生爱心人士占70.1%;轻松筹2021年数据也表明,筹款金额中,亲朋好友仅占20.9%。这有力地说明,网络个人求助是借助“朋友圈”又突破“朋友圈”,并且陌生的社会爱心人士已成为捐赠者的主流,其公益属性无可置疑。三是就求助者与捐赠者两者关系而言,受益人是否为“不特定的公众”或与捐赠者是否为“特定的关系人”是判定其公益属性的公认标准。其逻辑是,只有受益人的“不特定性”,才能避免或阻断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有效区分公共利益与私人情谊的界限,体现获取慈善资源的程序正当性,进而为慈善捐赠获得税收优惠和社会美誉提供可靠的法理依据。其中的关键词是“关联交易”,何谓“关联”?无外乎情感关联和利益关联这两个“关联”。情感关联,包含亲属、朋友、老乡、同学、师生、同事、战友等等以特殊情感为纽带的各类血亲关系和社会关系人。利益关联,是指经济合伙人、事业合作者、政治同盟者等以共同的利益为纽带的特殊社会关系人。网络个人求助者对捐赠人中的亲朋好友而言,是“特定关系人”,而对陌生的社会爱心人士而言,则是既无情感关联、又无利益关联的“非特定群体中的一分子”或“非特定关系人”,虽然受益人貌似“特定个体”,实际上在没有“两个关联”的前提下,他只是一个具体的慈善行为受益对象,与通常慈善项目救助的具体困难个体并无差别,陌生爱心人士的捐赠行为何“私”之有?是纯粹的公益慈善行为。
从上述三个维度考量,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网络个人求助混杂着私益慈善和公益慈善的双重属性,就其主流而言,公益属性占绝对主导地位。正因为网络个人求助现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才导致学界和实务界长期争论不息,难以形成共识。因此,将网络个人求助定性为以公益慈善为主的混合性慈善行为,更为符合它的客观实际。其二,网络个人求助现象是新时代慈善公益与市场融合发展的重要创新。网络个人求助从亲朋走向社会大众,从草根成长为参天大树,既是中国特色慈善传统与网络时代结合的产物,也是市场机制与公益慈善融合而产生的新生事物。以水滴筹、轻松筹为代表的专业大病众筹平台,向众多困难病患者提供互联网众筹服务,为求助者和社会爱心人士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将传统的亲朋互助、邻里共济的私益慈善行为引向了社会爱心人士无私帮助陌生困难个体的公益慈善,客观上发挥了不是慈善组织胜似慈善组织的巨大社会作用,为全国生活困难病患者筹募了大量治病救人的社会爱心捐款,发挥了政府医疗保障和社会帮扶制度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可以说,互联网众筹平台运行模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慈善公益与市场融合发展的有益探索,是资本向善与慈善助推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新时代慈善公益事业的创新实践。在修法中,只有准确把握网络个人求助现象的这两个重要特征,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善治良法。
三、将网络个人求助纳入法律规制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虽然对网络个人求助行为的公益属性纷争不息,但对加强管理却是普遍共识。这不仅是由于网络个人求助已经跨越私益慈善阶段,迈进公益慈善范畴,形成具有私益与公益重叠复合的慈善特性,同时,也由于网络个人求助还具有公益与商业融合发展的特性。网络大病众筹平台的运行模式,本质上是按照互联网时代“流量为王”的理念和“羊毛出在猪身上”的商业逻辑,以免费或低收费(水滴筹今年开始收取3%的平台服务费),提供网络大病众筹服务,从而形成众多求助者和捐赠者以及旁观者聚集效应,打造网络空间的偌大市场,成为其推销商业保险等产品的巨大平台。这是典型的“慈善搭台,商业唱戏”,它既模糊了公益与商业的边界,又对传统公益慈善理论和法规提出了全新的课题。对此,修法工作应郑重面对,既积极支持,又有针对性提出重要的规范原则,使其在开拓创新中健康有序发展。
四、通过修法解决当务之急
我认为,此次修法应重点研究规范管理所涉及的“谁来管”“怎么管”“管什么”等问题,这是依法规范网络个人求助的当务之急。关于“谁来管”,无论从网络个人求助的公益属性,还是现行管理的现状,特别是在社会公众的观念中,这都是与公益慈善密不可分的社会现实,理应由慈善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网络个人求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建立网信、金融等部门的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
关于“怎么管”,我认为有三条路径可供选择:一是将网络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纳入慈善组织管理,统一标准和规范,明确权利和义务,网络个人求助成为名正言顺的公开募捐慈善项目,众筹平台与商业行为分割,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维持运转;二是要求众筹平台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将个人求助作为共同开展的网络公募项目,由慈善组织按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众筹平台是具体项目的执行者;三是维持现状继续由企业运营众筹平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强化自律、规范运行。这三条路,前两条路完全符合现行法律和慈善公益的规律,是合法合规的路径选择。但它忽略甚至是彻底否定了企业运营公益平台的商业驱动力,将公益慈善与企业的商业模式相分割,企业必然失去运营众筹平台的原动力。为此,我专门调研了某互联网众筹平台公司,该公司每年给众筹平台投入4亿多元,其动力是在众筹平台上每年可销售保险产品近50亿元。如果将公益慈善从企业市场行为中剥离出来,公司靠提取管理费仅能勉强维持生存,必然失去运营公益平台的内在动力,其网络个人求助业务必然断崖式下滑,直接危及网络大病众筹这一利国利民的新生事物的生存和发展。权衡利弊得失,学界和实务界更多选择第三路径,这是现实而开明的选择,它不仅是对网络个人求助这一具有巨大社会需求的慈善公益创新实践的包容和扶持,也是对其健康发展的促进和规范。
关于“管什么”,我认为要在慈善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下,抓好四件事:其一,制定网络众筹平台的相关标准,实施众筹平台准入和退出行政许可,健全相应规范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其二,要强化网络众筹平台对求助人状况的审核义务和对捐赠资金的监管责任;其三,要明确网络个人求助者的诚信义务和捐赠人的知情权,将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纳入社会诚信记录,严惩诈骗行为,增强公信力;其四,要引导网络众筹平台行业严格自律,形成自我管理的良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