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总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总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参与或从事慈善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对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影响推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总会积极开展项目合作或长期关注支持总会慈善工作的社会组织、捐赠机构。
个人会员是指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家、艺术家、资深专家和学者;与总会积极开展项目合作或长期关注支持总会慈善工作的机构代表、捐赠方代表;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热心慈善公益工作的医护工作者、社区服务工作者及志愿者;受到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各界英模人物中热心支持慈善公益事业者;扎根基层,帮扶济困,助人为乐,默默奉献的慈善人物和慈善机构工作者。
第四条 申请加入总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总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总会;
(三)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事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其中,个人会员主要通过政府部门、总会各会员、总会内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慈善协会出具推荐信函的方式发展入会;
(二)由总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提交总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由总会授予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选举及分配原则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履行总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总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总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总会反映意见及要求;对总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执行总会决议;
(二)维护总会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会员资源优势,通过捐赠善款善物、贡献专业知识和服务等方式,为携手提升总会在慈善领域的影响力及慈善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协助总会发展新会员;
(五)向总会反映情况,并按工作要求,分享其在慈善领域开展的工作成果等信息资料;
(六)完成总会分配的有关工作;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退会与除名
第八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 申请退会的;
(二) 发生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三)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 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总会《章程》以及未经总会批准,擅自以总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条 单位会员正式注销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个人会员死亡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视为自动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后,总会收回原会员所持《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会员证书》,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公告。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总会实行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原则上本人为联系人,特殊情况可指定代表作为联系人,确保日常沟通联络顺畅。
第十三条 会员应根据总会规定的会费缴纳办法,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以下情况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总会:
(一)单位会员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
(二)单位业务范围和宗旨发生变化,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注销、撤销等;
(三)个人会员重要信息变更及所在单位发生变化;
(四)总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会费缴纳
第十五条 会费按照年度收取。每年6月30日前交付本年度会费,新入会的会员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当年会费。会员退会或被终止会员资格时,不退还已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 3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 2000元/年
3、理事单位: 1000元/年
4、普通会员单位: 100元/年
5、一类公益事业单位免收会费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严格按照总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事宜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总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