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Charity Feder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缩写为:“CFIMAR”。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九二大厦2号楼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慈善募捐、捐赠、信托、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慈善基金及各项专项基金,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等公益活动,接收、分配、调拨国内外及区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

(三)慈善救助。组织各种社会慈善服务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老、救孤、助残、助学、扶贫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际、国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区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际和跨省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七)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内蒙古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加强与团体会员的联系,促进全区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本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会活动,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负责主持研究自治区慈善总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第一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负责自治区慈善总会全面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附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是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22年8月12日经本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